昨天,财政部消息,为完善消费税制度,维护税制公平统一,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,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。税率方面,生产(进口)环节为36%,批发环节为11%。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,包括烟弹、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。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。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。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,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。
三部门在公告中明确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进口)、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。其中,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,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(以下称持有商标)的企业。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,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。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。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,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。
适用税率方面,公告明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。生产(进口)环节的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%。计税价格方面,依据公告,纳税人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,按照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,按照经销商(代理商)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(记者 孙杰)